大家請注意喔! TNA公告 主旨:對外宣傳勿再使用「光療指甲」一詞

本會接獲衛生局函文指示,勸導美甲師勿以「光療指甲」一詞對外宣傳及服務;並須將產品中文標示及文宣中「光療」二字刪除。

雖已去文說明「光療指甲」一詞乃本行業對服務項目之俗稱,但因「光療」二字已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中誇大不實或涉及療效之規定,將於3個月起(104年1月起)執行查緝,違者得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鍰。在此呼籲美甲師一定要注意:建議有「光療」字樣之美甲產品,勿陳列於架上(已開封置於桌上自用也不行),或找原產品出貨廠商洽詢。
注意:
可以改用@(凝膠)@兩字喔!

TNA、TNL公告 主旨:衛福部擔任美甲、美睫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於103年10月11日公布,基於美甲、美睫業的消費申訴爭議案件日益增多,因美甲、美睫業之服務與人體衛生安全有關,即日起由衛生福利部擔任美甲、美睫業主管機關。此管理機制乃基於保護消費者之措施,並非外傳規定以後美甲、美睫業之從業人員一定要通過美容檢定才可執業,請大家勿以訛傳訛,待明年衛福部與相關部門研訂後會有更明確的管理機制公佈。

TNA二級檢定目前乃唯一接受勞動部指甲彩繪類技能職類測驗認證輔導單位,待認證通過後其證照效力等同國家技能檢定丙級。





TNA、TNL公告 主旨: 非合法補習班之美甲、美睫業者勿以「學院」名義招生

近年來許多美甲美睫店家招牌及招生文宣以「XX學院」為名義對外宣傳公開招生教學(包含文字及網路宣傳),卻無補習班登記之事實,已明顯侵犯合法補習班的營業項目並有刻意誤導消費者之嫌;經查該美甲、美睫沙龍既以「學院」名義招生,就不可再以五人以下短期授課不違反補習班之規定條文為理由搪塞;因此,希望各美甲、美睫「學院」注意相關法規,申請成立短期補習班。切勿以身試法,自行懸掛「學院」招牌招攬學生;104年起相關部門將進行查訪,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其負責人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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